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案部OEM副理相振棕因恐嚇案判拘役10日

話說訴訟,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案部副理相振棕不服「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475號」判決而提起上訴,同時硬將我的原告身分轉為證人身分。100年5月6日,我出席了「板橋地院刑事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」的審理庭。證人可以領500元日旅費,領到這筆錢後,我立刻捐給板橋區四川路二段附近的社服團體。審理過程中,相振棕提示了自己不法持有的○○國小志工名單文件以對自己持有我與我家人個資尋求合理化的解釋。那份志工個資是相振棕於99年12月間取得的,比99年2月13日之前取得我與我家人個資的時間晚了10個月,儘管如此,相振棕還是很大膽地提示於法庭。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與第十九條等相關條文,○○國小校長當然不能苟同相振棕這樣的行為,而於100年5月19日寄出了存證信函給相振棕,我也收到該份存證信函副本。相振棕為了讓自己脫罪,竟然將無辜的第三者牽扯到本件訴訟。我想四個字母的語詞,已經不足以形容相振棕的這種行為。相振棕對我的恐嚇,歷經15個月的審理,本案已於100年5月27日宣判,並公開於板橋地方法院的判決主文公告欄。儘管改判拘役10日而已,仍為有罪判決。
飯,可以多吃;話,不可亂講。莫以惡小而為之;莫以善小而不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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